房地产税征税制改革
2010年就曾有报道披露,现阶段涉及的房地产税种有12项,涉及房地产的收费多达50项,两者共计62项。
王光英认为:“我国在土地开发、房地产交易和不动产持有环节涉及的税费种类太多了。目前的改革税收体制,相关部门一定要注意税收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问题,尽力减少中间环节,提高税收和政务效率。”
贾康公开表示,鉴于房地产领域的税费种类偏多,未来确实有进一步合并税种的需求。和现在征管方式不同的是,一旦两个税种合并,未来征管原则上也应该做出相应的调整。
倪红日表示,由于计税依据和税基发生变化,合并后的房地产税应按照房子市场评估值来征税。她建议新的房地产税对所有经营性房地产都征税。对于住宅,应该只对占住宅总量约10%的豪宅征税,而对于普通住宅,或可以先不征收房地产税。
由此,也提出了下一步房地产税制改革中值得思考的问题——应当是对营业性用房征税还是普遍征税?应当增量征税还是存量征税?
贾康建议,对短期持有的投机性住房实行高度超额累进税率,保有环节的税制建设应坚持“调节高端”的原则,不能简单模仿国外“普遍征收”模式。
记者发现,在房产税试点中,试点城市上海和重庆都是对增量征税。上海的增量征税试点中,征收对象是指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重庆的增量征税试点中,首批纳入征收对象的住房为——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以上(含2倍)的住房;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
张志晓律师认为:“如果对增量征税,而对存量不征税,会出现同样的房子,因为买的时间不同,一个缴税一个不缴税的情况。在同样的长期持有房产期间,因买房的时间不同而税负不同,有违税法的公平原则。”
2022-02-17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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