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业主都有福利,蔡女士却要通过诉讼?
周国柱告诉记者,蔡女士之前长期拒付物业费,后来小区物业服务公司诉讼、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决,蔡女士才于2015年12月1日缴纳了法院判决的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期间的物业费。2015年10月到12月的物业费,蔡女士在这次二审开庭前一天才缴纳,2016年的物管费至今也未缴纳。
而2012年8月6日,兰桂花园小区全体业主通过了《杭州市兰桂花园管理规约》(简称《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中规定:“业主拒付物业费、不缴存专项维修资金、扰乱业主委员会选举以及实施其他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行为的,可以限制其行使以下各项共同管理权:1、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或候补委员;2、业主大会会议表决权;3、共有部分经营收益分配权等。”
业委会代理律师葛律师认为,《管理规约》是小区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经房管部门备案的合法有效的法律文件。其直接的规范性依据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该指导规则第二十条规定:“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不缴存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实施其他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行为的,业主大会可以在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对其共同管理权的行使予以限制。”
因此,在蔡女士拒付物业服务费,损害业主共同权益的行为时,业委会根据《管理规约》限制蔡女士享有的共同管理权,包括共有部分经营收益分配权,是有理有据的。葛律师认为,一审判决认为缴纳物业费只是业主个人和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不影响小区其他业主的权益是不对的。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也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葛律师认为,根据该规定,业主对小区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是以履行义务为前提,按时缴纳物管费就是义务之一。
昨天,还有不少小区业主也来到中院进行了旁听。从1999年交付就入住至今的马阿姨也表示了自己的疑虑:“如果按照一审法院的结果,那会不会传递给大家这样的信息,不交物管费也可以获得经营性收益,会不会导致更多人不交物管费,那小区管理怎么办呢?”
蔡女士:交不交物管费
和分享经营性收益是两码事
2015年12月17日,小区业委会发布了一则告示,告示说明“欠费业主不得享受福利和投票权”,名单里就包括了蔡女士。也就是因为这则告示,蔡女士将业委会告上了法庭。
昨天,记者也联系上了蔡女士的女儿王女士。王女士表示:“我并没有故意拖欠物管费,事实上在2011年之前,我们一直都是按时缴纳物管费的。”事情的转折点就在2011年。王女士表示,2011年,小区物管费第一次上涨,“物管费上涨是人之常情,但我对业委会的一些做法并不认同,不交物管费是希望通过这一方法表达诉求。但,交不交物管费和我能不能分享经营性收益是两码事。”
王女士认为,交不交物管费是自己与物业公司之间的问题,与业委会没有关系。而且根据法院判决也已经向物业公司全数缴纳了物业费,以及相应的滞纳金。
另外王女士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法规赋予业主委员会在业主不交纳物业费的事项上仅有监督权。
“业委会取消了我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的权利和应得的小区共有部分经营性收益,又是另一件事。”王女士认为,“作为业主,对兰桂花园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并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的权利,这些权利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无权剥夺。”
对于此案的一审判决,浙江腾飞金鹰律所房地产综合部负责人、浙江省直律协建筑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陈钟律师认为,本案属于新类型案件,而原审法院对此案是以“业主撤销权纠纷”和“物业管理纠纷”2个案由做了区分处理。昨天法院并没有当庭宣判,这场争论会如何发展,本报也将继续关注。
2022-02-17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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